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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1525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张洪乾,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代钟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乾、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长子李豪已成年,次子李金叶现在14岁。2016年我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仍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要求判令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李某未作文字答辩,在庭审中答辩称,1、同意离婚;2、婚生次子李金叶在上学,要求原告支付小孩的学费。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材料加以证实: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婚生长子李豪、婚生次子李金叶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3、(2016)豫1527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李某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没有异议。被告李某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材料提交。庭审中经与双方婚生次子李金叶电话联系,李金叶表示爸妈(原、被告)离婚以后跟谁一起生活都可以。原告王某的辩论意见是:要求婚生次子李金叶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年6000元。被告李某的辩论意见是:我要求抚养婚生次子李金叶,让原告支付抚养费和学费。我外面欠的还有钱,没钱支付小孩的学费。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诉辩及庭审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李豪,××××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李金叶。婚生次子李金叶现在被告李某处抚养。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子女抚养,以不改变现状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次子李金叶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王某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年付一次,于每年的10月1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 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