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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丁学书、王廷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学书,王廷来,王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学书,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廷来,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礁区。被执行人:王晓芬,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丁学书申请执行王廷来、王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57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诉讼费1304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530元,合计10255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5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廷来、王晓芬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10255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5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