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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吴某、郑学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郑学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698号申请人吴某,男,201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被申请人郑学双,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郑学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桂0222刑初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学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郑学双偿还附带民事赔偿款12154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学双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城支行凤山营业所62×××15账号内的存款21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建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