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恢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霍山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恢执37号申请执行人:霍山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甄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某某,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霍山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恢执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