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淑艳与被申请人熊海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淑艳,熊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134号申请人:陈淑艳,女。被申请人:熊海英,女。申请人陈淑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熊海英所有的小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总金额为200000元。申请人陈淑艳、担保人文平阳以其共同共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淑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熊海英所有的小轿车,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两年;以上保全金额以200000元为限。查封申请人陈淑艳、担保人文平阳以其共同共有的房屋。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陈淑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