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行赔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州市亿宝发展公司、湖北亿宝天然饮品有限公司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州市亿宝发展公司,湖北亿宝天然饮品有限公司,罗建明,黄冈市黄州区国家税务局,团风县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鄂行赔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州市亿宝发展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方高坪镇老街29号,企业法人代码证号18047785-X。法定代表人陈秋莲,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根元,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系陈秋莲丈夫。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亿宝天然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方高坪镇团方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谭根元,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建明,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谭根元,基本情况同上,系罗建明姨姐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6482-9。法定代表人杨天舒,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俊,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国锋,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团风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广场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6602-3。法定代表人程高峰,局长。负责人王先宏,纪检组长。委托代理人陈俊,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黄州市亿宝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亿宝发展公司)、湖北亿宝天然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宝饮品公司)、罗建明因诉黄冈市黄州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黄州区国税局)、湖北省团风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团风县国税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1行赔终3号之二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亿宝发展公司、亿宝饮品公司、罗建明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裁判文书名称“行政判决(裁定)书”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并直接导致裁定程序违法。2、二审裁定明显有悖事实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混淆是非,审错了案由,明显枉法裁判。本案的争议焦点及案由是再审申请人对二被申请人的赔偿数额及赔偿项目异议,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重新起诉。3、二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也与本案的性质明显不符。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人依据前款规定,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赔偿的,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期间不计入赔偿请求时效。据此,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是在(2002)鄂行终字第34号及(2015)鄂行监三再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的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无法补救的,再审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也并未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二审行政裁定及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赔偿非法强制扣划亿宝发展公司50万元、亿宝饮品公司674566.74元、罗建明20万元从1995年5月1日按年利率24%或17.1%计算利息至执行终结为止的利息损失;赔偿谭根元及其妻子陈秋莲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150万元;赔偿因强制扣划资金,导致谭根元香港、深圳的公司以及深圳的三套办公及住房损失,黄冈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倒闭、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赔偿停工、停产、误工损失等费用共计200万元;判令二被申请人在深圳特区日报、重庆日报、江苏日报、江西日报、湖北日报及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黄州区国税局、团风县国税局答辩称,亿宝发展公司、亿宝饮品公司、罗建明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1995年5月4日,原黄州市税务局(后分立为黄州区国税局和团风县国税局)强制划拨亿宝发展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0万元,罗建明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元,强令亿宝饮品公司支付税款674566.74元。其中,亿宝发展公司、亿宝饮品公司、罗建明作为相对人确实可对上述税务强制行为提起诉讼,但是此前生效的(2015)鄂行监三再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已经对这三个主体的行政赔偿问题进行了裁判,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认定这三个主体提起的本案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三个主体的起诉的结论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若认为此前生效的行政判决不当,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或监督。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司法赔偿案件准用的法律规范,而不能适用于本案,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亿宝发展公司、亿宝饮品公司、罗建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州市亿宝发展公司、湖北亿宝天然饮品有限公司、罗建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饶 彬审判员 郭登友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