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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2877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877号原告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江天路99号。法定代表人宋春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中伟,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惠涛,该公司职员。被告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沿河东路。法定代表人肖昌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92元,依法减半收取614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846元(原告已预交129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施宏代理审判员  高 慧人民陪审员  陶尔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