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陈海宾与周口儿童大世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宾,周口儿童大世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3589号原告:陈海宾,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士磊,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儿童大世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建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902004942。法定代表人:邓宝,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海宾与被告周口儿童大世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宾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凯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