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再博坤(天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新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再博坤(天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新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再博坤(天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10-1-703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新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钢花路。法定代表人蒋志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中再博坤(天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与被执行人江苏新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锡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