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财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怀英、邓世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怀英,邓世兰,康娜娜,康某,张传彬,张兰香,张健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183-1号申请人王怀英,女,195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系受害人康永军之母。申请人邓世兰,女,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系受害人康永军之妻。申请人康娜娜,女,1994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康永军之长女。申请人康某。委托代理人崔永森,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传彬,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兰香,女,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传彬之妻。被申请人张健健,男,1993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传彬之子。申请人王怀英、邓世兰、康娜娜、康某因生命权纠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传彬、张兰香、张健健的车辆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怀英、邓世兰、康娜娜、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健健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