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龚卫平与湖南恒信中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卫平,湖南恒信中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954号原告:龚卫平,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湖南恒信中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经济开发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3MA4LC5L817。法定代表人聂春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卫平与被告湖南恒信中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611元,由原告龚卫平负担。审判员 钟绍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