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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鹏程、李爱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程,李爱新,邹保文,杜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程,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爱新,女,1967年12年1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邹保文,女,1974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临清市。被执行人杜冰,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保文所有的(现登记在杨振宽名下)、位于紫金华庭小区内四号楼2单元2238号的房产一处(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春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乐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