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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某某受贿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270号被执行人肖某某受贿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晋05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2015)泽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内容为:一、被告人肖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涉案别克英朗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本院刑事审判一庭于2017年3月29日移送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罚金100000元。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肖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未主动履行相应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肖某某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肖某某银行存款10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270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