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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巫中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巫中民,福建省客家红旅游有限公司,罗淑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1877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053291561),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4号(百花金城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萍,女,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原告职员,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赢,男,1993年7月20日生,汉族,原告职员,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组织机构代码56734444-5),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投资人:巫中民。被告:巫中民,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福建省客家红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0641226647),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百花金城2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罗淑卿。被告:罗淑卿,女,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连城县信用社)与被告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福建省客家红旅游有限公司、巫中民、罗淑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城县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萍、黄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城县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立即归还连城县信用社借款本金150万元整及利息100353.65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2、福建省客家红旅游有限公司、巫中民、罗淑卿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因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于2016年3月7日向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整,用途: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6日止,由福建省客家红旅游有限公司、巫中民、罗淑卿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连城县信用社多次催收,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以各种理由拖欠本金和利息,至2017年6月18日止已结欠利息100353.65元。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巫中民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称,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在企业经营中遇到了困难,才拖欠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现承诺��2017年10月份前归还贷款本息。福建省客家红旅游有限公司、罗淑卿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0日,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向连城县信用社申请借款。2016年3月7日,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与连城县信用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连城县信用社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月利率7.975‰;同日,福建省客家红旅游有限公司、罗淑卿、巫中民与连城县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由福建省客家红旅游有限公司、罗淑卿、巫中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连城县信用社按合同的约定向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发放借款1500000元,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投资人巫中民在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付息,至2017年6月18日止结欠借款本金1500000元整及利息100353.65元。本院认为,连城县信用社与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福建省客家红旅游有限公司、罗淑卿、巫中民签订保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未依约还本付息,应承担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福建省客家红旅游有限公司、罗淑卿、巫中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城县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福建省客家红旅游有限公司、罗淑卿、巫中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00353.65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福建省客家红旅游有限公司、罗淑卿、巫中民对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客家红旅游有限公司、罗淑卿、巫中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3元,减半收取9601.5元,由龙岩市连城县冠豸山古玩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恒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建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