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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0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礼胜与赵文聪、魏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礼胜,赵文聪,魏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0879号原告:孙礼胜,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秋,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聪,男,199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魏猛,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河南省睢县,原告孙礼胜与被告赵文聪、魏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孙礼胜于2017年8月25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礼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礼胜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孙礼胜负担。审 判 员 (曾争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