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6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老柈商贸有限公司、郭勇、赵钢羽、陈爱军、冯美玲、冯义平、徐玲、王彦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老柈商贸有限公司,郭勇,赵钢羽,陈爱军,冯美玲,冯义平,徐玲,王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李高山,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府谷县老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法定代表人:陈爱军,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勇,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赵钢羽,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爱军,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冯美玲,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义平,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徐玲,女,1976年7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彦飞,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老柈商贸有限公司、郭勇、赵钢羽、陈爱军、冯美玲、冯义平、徐玲、王彦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2017)陕0822执6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彦飞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王彦飞名下的上述房屋进行司法评估拍卖。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彦飞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