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琳与被执行人刘淑娟、段国桢、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琳,刘淑娟,段国桢,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琳。被执行人:刘淑娟。被执行人:段国桢。被执行人: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琳与被执行人刘淑娟、段国桢、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运中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琳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武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运中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国强审判员 张亚辉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明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