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21执1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上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廖洪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廖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1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上思县。被执行人廖洪辉,男,*********,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告人廖洪辉退赔赃款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廖洪辉在********山有林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廖洪辉在********山的林地及地上林木(林权证编号:******,勘界图编号:******,宗地号:**)。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予办理林木砍伐证,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黄海昭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向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