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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秉孝与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秉孝,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3211号原告:龚秉孝。被告:方勇。原告龚秉孝与被告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23日,被告方勇向原告出具40000元借条一份,并由见证人方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同日,原告将3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故被告方勇实际收到原告借款3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7年7月4日诉至本院,诉请如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龚秉孝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时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方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俊峰书 记 员 陈之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