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7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胡亦伦、徐红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胡亦伦,徐红微,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4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71547B,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代表人:黄向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胜,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亦伦,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徐红微,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5286785X9,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新雅投资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朱诗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胡亦伦、徐红微、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乃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