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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利铭、张元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铭,张元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550号申请执行人:高利铭,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元星,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利铭与被执行人张元星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元星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标的与判项(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返还义务相抵消,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交纳15000元,余款自愿放弃,后被执行人将该15000元交到本院,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