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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汪政、汪毅诉蒋 蒋红梅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政,汪毅,蒋红梅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178号原告:汪政,男,2009年出生,汉族,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太和镇太和居委会*组。法定代理人:汪伟伟(系原告汪政之父),男,住湖南省桂阳县太和镇太和居委会*组。原告:汪毅,男,2011年出生,汉族,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太和镇太和居委会*组。法定代理人:汪伟伟(系原告汪毅之父),男,住湖南省桂阳县太和镇太和居委会*组。被告:蒋红梅,女,1989年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金江镇木冲村*组。原告汪政、汪毅诉被告蒋红梅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政、汪毅的法定代理人汪伟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政、汪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政、汪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政、汪毅承担。审 判 长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刘亚青人民陪审员  邝艳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林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