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建熙、温晓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熙,温晓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曹建熙,男,1963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温晓惠,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建熙与被执行人温晓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因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于2011年3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恢复执行材料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本院已决定立案。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津仲裁字第409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强审判员 张 煦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