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虞市洪通企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深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洪通企业有限公司,上海深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虞市洪通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上海深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06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虞市洪通企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深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深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9万元,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信息。为此,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9万元,并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