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飞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飞,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084号原告:许飞,男,1982年6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路与威海路交汇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袁彬,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飞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许飞负担。审 判 长 雍海林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