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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方成、宋启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方成,宋启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2169号原告:吉林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兴隆山镇兴北大路与惠州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晓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方成,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宋启平,女,汉族,1971年6月2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方成、宋启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吉林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