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4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兰顺礼、赵家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顺礼,赵家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453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定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法定代表人:冉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方亮,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增来,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兰顺礼,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赵家友,男,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定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顺礼、赵家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冀0682民初45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兰顺礼、赵家友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定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定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兰顺礼名下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13号金色阳光4-1(权证号20××48)房产、赵家友名下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桥南路777号(澳海.水岸蓝山)2幢2-负2跃负3-3(权证号20××06)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定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安丽萍审判员 侯月涛审判员 张淑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