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雪艳与胡文侠、曹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艳,胡文侠,曹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522号原告:王雪艳,女,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胡文侠,女,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曹虎,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雪艳与被告胡文侠、曹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雪艳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王雪艳负担。审判员  陈修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