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雪艳与胡文侠、曹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艳,胡文侠,曹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522号原告:王雪艳,女,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胡文侠,女,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曹虎,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雪艳与被告胡文侠、曹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雪艳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王雪艳负担。审判员 陈修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