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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肖红庆与时小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庆,时小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654号原告:肖红庆,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时小会,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肖红庆与被告时小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肖红庆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红庆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