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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辖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菲尼有限公司、北京信德信美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菲尼有限公司,北京信德信美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菲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16层1626A室。法定代表人:白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信德信美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望山园9号楼708室。法定代表人:李学宁,总经理。上诉人北京菲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信德信美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信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3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菲尼上诉称,菲尼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16层1626A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信德信美公司对于菲尼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信德信美公司依据《洁具供货安装合同》等证据,以菲尼公司未予支付货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菲尼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菲尼与信德信美公司签订的《洁具供货安装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涉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菲尼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菲尼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饶林生审判员  耿燕军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