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周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明,周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103号原告王志明,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裘灿钢,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玉芳,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明诉被告周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志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玉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明撤回对周玉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王志明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雨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