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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5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灵智精锐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杨爱玲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514号本院对上诉人北京灵智精锐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爱玲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3民终55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以下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3民终551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倒数第十三行中杨爱玲的诉讼地位有误,应由上诉人更正为“被上诉人”。审判长 王 黎审判员 刘正韬审判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