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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云芬与被执行人朱云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芬,朱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朱云芬,女,1960年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委托代理人:李怡然,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朱云春,女,1969年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云芬与被执行人朱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朱云芬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60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朱云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云芬借款本金9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88元,共计96088元。扣除被执行人朱云春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朱云芬的借款5000元,被执行人朱云春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云芬借款91088元。由被执行人朱云春自2017年8月起每月最少支付申请执行人朱云芬借款2000元,至还清之日为止。二、该案执行费1341元由被执行人朱云春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初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