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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滕树林与易培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易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519号原告:滕某某,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被告:易某某,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小学教师,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滕某某与被告易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滕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76.0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判员  姚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光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