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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周志泉与曾庆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泉,曾庆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425号原告:周志泉,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被告:曾庆华,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临川区,本院受理原告周志泉诉被告曾庆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曾庆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是江西同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为被告在金溪县投资建设的厂房施工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是金溪县,本案应移送金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作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证据,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主张被告曾庆华住所地在临川,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曾庆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