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阜南县旭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阜南县旭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5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云虹,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局XX股长。委托代理人王修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阜南县旭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芳,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国土资(罚)字〔2017〕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南国土资(罚)字〔2017〕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阜南县旭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5年10月16日擅自在阜南县柴集镇后湖村集体土地上建混凝土搅拌站,总占地面积6994平方米,建筑面积2641平方米。对照阜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幅号I50G076027)和柴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地类型为耕地、林地、沟塘、道路、建设用地(其中耕地面积1493平方米,林地面积1122平方米,道路面积270平方米,沟塘面积2251平方米,建设用地1858平方米),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林地和沟塘共4866平方米,不符合柴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699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柴集镇后湖村民委员会;2、限你单位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林地和沟塘48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搅拌站311平方米、办公室555平方米、钢架棚1775平方米);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面积1493平方米的行为,处一次性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款37325元;对你单位非法占用林地、道路、沟塘、建设用地,面积5501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一次性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款27505元共计款64830元。申请执行人为支持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立案呈批表;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4、地类认定及规划证明;5、调查报告;6、违法案件会审记录;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9、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0、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1、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2、退地证明及接收证明;13、其他材料。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告知及审批等法定程序,于同年6月21日作出南国土资(罚)字〔2017〕第26号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申请强制执行前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及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高法(2014)318号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的执行应确定由阜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南国土资(罚)字〔2017〕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二、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的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仕学虎人民陪审员 刘国芬人民陪审员 王燕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前程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