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瑞与周延萍、李恒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周延萍,李恒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054号原告刘瑞,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丁志敏,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周延萍,女,汉族,1961年3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告李恒杰,男,汉族,1958年10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汉仪、李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诉被告周延萍、李恒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瑞承担。审判员 侯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