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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瑞玲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玲,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181行初21号原告:李瑞玲,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琴,女,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同事。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2MB0Q51936J。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高电,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浩,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瑞玲诉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瑞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琴,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高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浩、宋崇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违法,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荥国土资罚决字(2015)112中的荥阳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荥阳市豫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局部。被告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答复不正确。原告李瑞玲提交的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份,被告的回复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的回复是违法的。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第二页上面第二段已经表述了总体规划图,因此该总体规划图不应当是涉密的材料,被告应当公开。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质证意见为:被告对违法占用土地的涉案人李志刚进行了违法查处,对查处的证据方面被告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于原告要求公开的内容和图纸显示有坐标系,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法2008-69号文件,采用独立坐标系转换成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有涉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属于涉密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两个不同法律概念,原告如要求申请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应当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涉密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辩称,被告按照原告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因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被告已书面告知原告不予公开且说明理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为:原告的政府信息申请,被告作出的回复。证明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了政府信息,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且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李瑞玲对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应当公开,该申请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荥国土资罚决字(2015)112号中的荥阳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荥阳市豫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局部”。被告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答复称原告的申请涉密,不予公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乡镇土地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规划图纸具有涉密性。而原告要求公开的内容正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原告要求公开的规划图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并对原告进行了回复告知。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志远人民陪审员  王素晓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