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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7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昭曙诉何晓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昭曙,何晓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7民初310号原告:唐昭曙,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何晓铃,女,佤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昭曙与被告何晓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昭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昭曙以与被告何晓铃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昭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唐昭曙负担。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