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7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昭曙诉何晓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昭曙,何晓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7民初310号原告:唐昭曙,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何晓铃,女,佤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昭曙与被告何晓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昭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昭曙以与被告何晓铃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昭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唐昭曙负担。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