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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凤华与贾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华,贾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吴凤华,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贾建明,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郭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本金14007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建明的哥哥贾建友(保证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将货款本金140075.00元、案件受理费2343.00元,共计142418.00元,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凤华完毕,利息申请执行人吴凤华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郭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