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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974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0510508R。法定代表人:ZHANGXUAN,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春,张文诗,均系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峰,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