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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8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世国与吴涛、金崇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国,吴涛,金崇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074号原告:杨世国,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吴涛,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金崇俊,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机场北路334、336、338、340号。负责人:戴春晓。原告杨世国为与被告吴涛、金崇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认为:原告杨世国在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 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