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鑫、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009号申请人:李鑫,男,198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被申请人: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环球国际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6343457H。法定代表人:刘玉珍,经理。申请人李鑫与被申请人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李鑫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1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1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