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412郑德军与邵瑞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军,邵瑞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郑德军,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邵瑞中,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申请执行人郑德军与被执行人邵瑞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3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告邵瑞中欠原告郑德军本息3198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1198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年息按12%从2016年7月1日计算至还款时止),2018年7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年息按12%从2016年7月1日计算至还款时止)。本纠纷一次性解决。案件受理费6097元,减半收取3048.50元,由被告邵瑞中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德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郑德军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