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9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大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大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099号原告: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州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么欣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男,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艳,女,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高大军,男。原告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大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