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辽源卓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卓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3民初821号原告:辽源卓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法定代表人:游绍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该公司总会计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常,吉林武德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法定代表人:高庆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该公司采购部经理。辽源卓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力公司)诉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卓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闫志常,双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卓力公司诉称: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4643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因生产需要购买原告生产的乳化炸药48.96吨,总计货款376992元,此款被告给付130560元,余款246432元虽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给付,原告因此起诉。双顶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承认卓力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因被告煤矿已关闭,现无偿还能力。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源卓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46432元。案件受理费4997元由被告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仁国人民陪审员  佟国财人民陪审员  惠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