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国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良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471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国良,男,1982年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住浏阳市。因赌博,2012年2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国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怡芳,被告人蒋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蒋国良以“地下六合彩”形式开设赌场,其按照1︰41的赔率收受其下线王某(已判决)上报的码民投注后,再按照1︰48的赔率将码民的投注上报至其事先注册的以“地下六合彩”为赌博内容的赌博网站上从中获利。期间,被告人蒋国良先后收受王某上报的“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非法获利近万元。2017年3月6日,被告人蒋国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蒋国良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浏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蒋国良的监管环境进行调查。浏阳市司法局经调查后,评估认为被告人蒋国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国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码单等书证;证人王某、古某、刘某、张某、刘某1、阳某、何某、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国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国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蒋国良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蒋国良服从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被告人蒋国良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国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蒋国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