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传发与陈喜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发,陈喜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527号原告:李传发,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陈喜奎,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李传发与陈喜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传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传发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传发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