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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传发与陈喜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发,陈喜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527号原告:李传发,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陈喜奎,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李传发与陈喜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传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传发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传发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