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保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淄博鑫泰齿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鑫泰齿轮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3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蓬莱市隆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办事处凤凰村凤东路1弄1号。法定代表人:宁德强,任董事长。被申请人:淄博鑫泰齿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李家窑北街。法定代表人:任昌发,任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蓬莱市隆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鑫泰齿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鲁0684执保2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淄博鑫泰齿轮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鑫泰齿轮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鑫泰齿轮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0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丽书记员 张亨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