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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克松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克松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20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朱克松,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凤台县,高中文化,原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克松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57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朱克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原审被告人朱克松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克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克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克松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5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强审 判 员  于书生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